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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回護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、護衛的方式。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翻譯

非物質文化財產(日語:無形文化財)包孕了戲劇、音樂、工藝技術等。

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民俗文化財)包羅民間的服飾、飲食、住宅、崇奉、節慶、生產、生活方式等相幹的習慣習慣、風俗藝術、民風工藝等,可分為:

參看[編纂]

注釋[編輯]

  1. ^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—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

外部保持[編纂]

  • (日文)文化財庇護法

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種文化財產不同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。

地下財產[編輯]

《文化財珍愛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如下:(個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)
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
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、天然遺產所豎立的標準,其資曆依日本《文化財保護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份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範疇,也包括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記念物)。這些首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時期特別需要留存或有效使用的(如建築)近現代文物。

非物質文化財產[編輯]
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自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挂號的三件是:「函館公園」、「再度(ふたたび)公園及び再度山永遠植生保存地」、「相楽園」
  • 挂號的光景名勝(日語:登録紀念物):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光景名勝(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光勝景),此中分外需要留存與有用利用的。

    景致名勝[編輯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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